常熟理工学院校友会章程

常熟理工学院校友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理事会议通过

201157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本会定名为“常熟理工学院校友会”。

第二条  本会属于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,由常熟理工学院校友自愿联合组成。

第三条  本会的宗旨是: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令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,加强母校与校友之间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,增进友谊,促进交流,推进合作,传承常熟理工学院的优良传统,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,贡献力量,团结校友努力开拓、不断创新,共同为学校服务社会和事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。

第四条  本会接受江苏省教育厅、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 本会地址在江苏省常熟理工学院内。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 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加强母校与校友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,开展校友教育合作、科技合作、文化交流等活动,增进相互间的友谊,推进校地互动发展;

(二)帮助母校筹措办学经费,拓展视野,发挥校友的智力优势和资源优势,为母校的发展和祖国的建设作贡献;

(三)协助母校搜集、整理校史资料,办好《常熟理工校友》专刊;

(四)举办有利于祖国、有益于社会、有助于母校的其他各项活动。

第三章  会员

第七条  本会的会员均为个人。

第八条 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有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
(二)自愿加入本会;

(三)须为常熟理工学院校友(符合下列条件之一):

1)在常熟理工学院及其前身常熟高等专科学校、苏州师范专科学校、苏州地区师范学校、常熟职业大学、江苏省人口学校学习过的各种学历层次的毕业生、肄业生、进修生;

2)曾在本校各个时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;

3)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、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。

第九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经与校友会联系,递交入会申请书,填写登记表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各地方校友会的会员为学校校友会的当然会员。

第十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推选权、被推选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;

(五)对本会和母校的工作提出建议,向本会和母校反映校友的意见和要求;

(六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会章,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,联络校友,参加并支持校友会的活动;

(四)积极为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,加强学术文化交流,促进母校的发展。

第十二条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或地方校友会。会员如果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 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后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 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‘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五条 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六条 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;理事名额按校友分布情况而定,由各地校友协商推举产生。

第十七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聘请名誉会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
(五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六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七)讨论和决定校友会工作的方针、计划及重大问题。

第十八条 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。

第十九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举行,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集;临时任期4年,理事可以连任。

第二十条 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项的职能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一条 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二条 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;
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,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至少有1名为专职人员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三条 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4年,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连任不超过两届。

第二十四条 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五条 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落实的情况;
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六条 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二十七条  本会经费来源

(一)常熟理工学院资助;

(二)校友捐赠;

(三)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捐赠;

(四)利息;
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八条 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。

第二十九条 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条 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监督。

第三十一条 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二条 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六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三条 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七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

第三十四条 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并报省教育厅备案。

第三十五条  本会终止前,须在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,成立核算组织,清理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;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三十六条 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省教育厅和民政厅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  附则

第三十七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