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熟理工学院校友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理事会议通过
2011年5月7日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“常熟理工学院校友会”。
第二条 本会属于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,由常熟理工学院校友自愿联合组成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令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,加强母校与校友之间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,增进友谊,促进交流,推进合作,传承常熟理工学院的优良传统,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,贡献力量,团结校友努力开拓、不断创新,共同为学校服务社会和事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江苏省教育厅、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地址在江苏省常熟理工学院内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加强母校与校友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,开展校友教育合作、科技合作、文化交流等活动,增进相互间的友谊,推进校地互动发展;
(二)帮助母校筹措办学经费,拓展视野,发挥校友的智力优势和资源优势,为母校的发展和祖国的建设作贡献;
(三)协助母校搜集、整理校史资料,办好《常熟理工校友》专刊;
(四)举办有利于祖国、有益于社会、有助于母校的其他各项活动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均为个人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有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自愿加入本会;
(三)须为常熟理工学院校友(符合下列条件之一):
1)在常熟理工学院及其前身常熟高等专科学校、苏州师范专科学校、苏州地区师范学校、常熟职业大学、江苏省人口学校学习过的各种学历层次的毕业生、肄业生、进修生;
2)曾在本校各个时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;
3)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、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经与校友会联系,递交入会申请书,填写登记表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各地方校友会的会员为学校校友会的当然会员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推选权、被推选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;
(五)对本会和母校的工作提出建议,向本会和母校反映校友的意见和要求;
(六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会章,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,联络校友,参加并支持校友会的活动;
(四)积极为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,加强学术文化交流,促进母校的发展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或地方校友会。会员如果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后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‘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;理事名额按校友分布情况而定,由各地校友协商推举产生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聘请名誉会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(五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六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七)讨论和决定校友会工作的方针、计划及重大问题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举行,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集;临时任期4年,理事可以连任。
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项的职能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,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至少有1名为专职人员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4年,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连任不超过两届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落实的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
(一)常熟理工学院资助;
(二)校友捐赠;
(三)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捐赠;
(四)利息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监督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
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并报省教育厅备案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,成立核算组织,清理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;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省教育厅和民政厅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。